?【甘肅·蘭州】代理記賬基本規范(【甘肅蘭州】代理記賬基本規范)
作者:CEO | 發布時間:2024-12-25代理記賬作為代理領域發展最快的代理模塊,無疑是黑馬。市場需求決定了代理記賬的發展。今天,小惠將帶您了解甘肅省的代理記賬服務 制度和內容。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簿記業務,擴大簿記服務業,提高簿記效率,確保簿記業務質量,促進簿記行業信息規劃,促進簿記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企業會計制度》、本規范是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和連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遵守本規范開展代理記賬業務。
本規范所稱簿記機構,是指從事簿記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總部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范所指委托單位,是指委托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部門。
本規范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獨立會計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會計、算錢、報稅等會計業務的社會財稅咨詢活動。
第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維護客戶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質量優先標準
(1)代理記賬機構應當遵守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記賬委托協議》中的各項承諾,在委托單位帶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按照約定在規定時間內保證代理記賬業務的質量。
(2)代理記賬機構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完善流程管理、嚴格的流程管理和實施,全面提高服務質量。
(3)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審查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賬簿,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審批后的原始憑證辦理財務會計。
(四)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實行三級審計制度。一級審批是對原始憑證等初始會計賬簿的審核,二級審批是對會計憑證和財務會計業務的審核,三級審核是對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的審核。三級審核應分離職能,各司其職。
二、單獨從業標準
(1)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保持應有的意識,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單位、人員或單位的非法干涉。
(2)簿記機構應當拒絕委托單位提示其進行不當的會計處理或者提供虛假的會計賬簿,其他委托單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并依法勸阻或者向主管行政機關報告。
三、誠信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在實施代理業務時,應當遵守信用、承諾、誠信,在追求自身權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在實施代理記賬業務的過程中保持各方權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公正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向或習慣委托單位。
(三)代理記賬機構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欺負霸市。
四、客戶權益保護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承擔保管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賬簿的義務。業務處理完成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退還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賬簿,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從定價和服務等方面公平對待委托單位。
(3)代理記賬機構應完善內部流程、評估體系等業務體系,加強深層客戶權益保護體系,有效提高委托單位對代理記賬服務的滿意度。
(4)簿記機構適應互聯網對行業的重大變化,促進投訴管理,優化客戶體驗。
五、量比承擔的標準
(1)代理記賬機構在承包代理記賬業務前,應初步了解委托單位的項目需求和業務環境,并評估是否符合代理記賬的委托標準。
(2)代理記賬機構在承包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綜合考慮代理公司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實際操作水平,確保代理機構的業務水平足以滿足委托單位的業務規定。
第四條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實際操作水平。
二、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統一會計制度,維護國家權益,維護委托單位的合法權利。。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合理利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專業謹慎,不得自行處理超出代理職責范圍的事項。
4、代理記賬機構負責業務咨詢的專業人員應能夠正確解釋委托單位提出的相關會計處理標準和具體業務,解決相關問題。
5、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行政機關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創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了解和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6、代理記賬從業人員要切實營造“守法、獨立、客觀、公平”的專業形象,樹立“誠實守信、品行為主、堅持規則、不做假賬”的專業理念,誠信工作,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委托客戶辦理以下業務:
1、根據受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等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是向外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材料。
四、受托人委托其他會計業務。
第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受委托,應提供以下基本財稅咨詢:
一、處理原始憑證。包括原始憑證的合規審核、分類匯總和各種有問題的原始憑證的處理。
二、財務會計。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收付賬款和商業票據;
(二)財產的接收、調整和使用;
(三)債務的產生和結算;
(四)資產、基金調整;
(五)計算收入、費用、費用和成本;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三、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分期編制。包括但不限于負債表、利潤表、現流表和附注。每月編制試算平衡表和銀行余額調整表。
四、稅務申報。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編制、審批國家、地方稅務申報表及附件材料,按照稅務管理規定辦理稅務申報。
五、解釋委托單位在財務會計、會計報告、稅務等方面的日常問題。
第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可提供以下升值財稅咨詢:
一、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分析報告、融資、擔保、理財等,為用戶提供以下財務服務。
二、管理服務。為用戶提供營業收入分析報告和費用分析報告,并提出管理服務建議。
第三,稅務代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稅務登記的開立、變更、注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出具經營稅務管理證明;出具其他稅務證明;減稅、免稅、退稅申請等。
四、財稅咨詢服務。包括預警和評估財稅風險、建立和完善財稅管理制度、制定和協助實施稅務解決方案等。
五、財稅知識培訓。
六、稅務檔案托管服務。
第三章 業務標準
第八條 依法設立會計憑證但不符合會計機構或財務人員要求的企業,委托簿記機構辦理會計業務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委托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貸款貨幣的收支和儲存,所有原始憑證材料可以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收集、整理和保管。
二、委托單位應當能夠正確填寫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材料。
三、委托單位必須具備會計檔案交接、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條件。
四、委托單位應當繼續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依法經營,加強管理,確保資產安全、詳細,確保原始憑證材料的實際、合法、準確、詳細。
第九條 除符合國家要求的基本條件外,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項目需要、了解國家稅務法律法規、取得相應會計專業水平和實際操作實力的從業人員。
二、有完善的崗責制度、制度制度、績效制度和標準工作流程。
三、保密標準、業務規則、質量標準、風險控制、責任追究、應急機制等內部控制規范。
四、會計軟件或信息系統,符合國家規范,滿足代理記賬需求和客戶服務需求。
第十條 借助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財務會計的代理記賬機構,使用的財務信息系統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會計[2013]20號)規定的標準。使用的會計軟件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立即收集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數據;
二、形成會計憑證、賬簿、表格等會計賬簿;
三、轉換、導出、分析、應用會計賬簿。
第四章 內部機構、職位和職責
第十一條 為保證業務質量,記賬機構包含部門間、部門內各崗位之間不兼容的職責職能,必須分開。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包含單位,分別完成代理記賬業務的各個工作環節。記賬機構所包含的財務會計部門應當與檔案管理部門分開。
第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所包含的財務會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會計的有關規定,分別設立財務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人員等不兼容職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財務主管的主要職責
(1)負責財務分析、會計報告審核和申報;
(二)抽查核實會計憑證和會計憑證(即三級審核);
(三)承擔核查工作,確保賬目和賬目一致。處理和指導發現的會計記賬錯誤和賬目不一致;
(四)解釋委托單位在財務會計和會計報告方面的日常問題;
(五)承擔財務主管和會計人員的日常管理、監督和培訓。
二、財務主管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含應附原始憑證)等會計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準確性審批(二級審批);
(二)承擔庫存原材料、半成品、輔料、成品、固資、低價值易耗品、外包裝、商品、制造成本、產品成本的會計轉賬業務計算;
(三)承擔會計核對、會計核實、余額調整等異常及時報告;
(四)承擔月末支付,編制上傳轉賬分錄。
三、會計師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原始憑證的接受和合法性、合規性和準確性審批(一級審批);
(二)承擔收款憑證、付款憑證等會計業務會計工作;
(三)協助委托單位進行往來賬核查,并對委托單位賬務問題的隱患進行評估;
(四)承擔與委托單位出納人員的聯系和溝通。
財務主管和會計主管必須具備中級以上會計資格。
第五章 保密標準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業務、會計、技術、產品信息、客戶信息或者其他標有保密文件和信息內容的傳統秘密,由于履行“代理記賬委托協議”而獲得或者收到的委托單位 秘密,未經委托單位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為公司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和工作中知道的用戶秘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提供和公布,不得用于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地,也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責任制,建立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至少包括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保密責任等核心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標準分為基本規范和實際標準,實際規范的制定應遵循本規范。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記賬行業分會解釋。國家財稅政策發生變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范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代理記賬五大常見問題
1、一些簿記公司沒有與委托單位簽訂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力和責任缺乏具體規定。當他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問題時,他們往往無法區分義務。因此,在選擇代理公司時,公司應該更加謹慎。
2、一些“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格(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崗位許可證等)。如果出現問題,他們可以逃避義務,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也是小企業在選擇會計服務企業時應注意的事項。
3、會計軟件只有在財政局備案后才能使用。一些簿記企業沒有使用財政部批準的會計軟件來代替手工簿記。
4、會計資料交接不便,不規范。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托部門的原始會計憑證和資料時,未辦理交接手續,發現丟失或損壞時無法搜索。
5、簿記企業一般按時或定期上門,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溝通,會計不在公司隨時辦理和咨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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