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名稱變更是否需要公告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非上市公司名稱變更是否公示
我們了解到,公司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司名稱變更需要發布的信息作出硬性規定。必須核實的公司是否在相關合同中包含設立條款,并承諾公司名稱變更必須通知對方。如果沒有,則無需通知或宣傳。我們理解,單一名稱變更不是影響償付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原則上不需要執行宣傳或信息披露義務,但考慮到公司組織結構同時從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或相反),建議與包銷經紀人核實,決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感謝您閱讀本文。如果您不了解非上市公司的名稱變更,請聯系我們的員工,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序言
公司名稱是公司與其他公司不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公司自身法人意識和獨特性的象征之一。公司名稱的變更對公司本身和公司的交易對手來說似乎是一件小事,但其實還是有很多問題需要注意,本文簡要提出了幾點供大家參考。
公司名稱變更分為兩個原因,一是名稱變更單一,如 公司名稱從“A和B有限公司”調整為“C和D有限公司”;第二,由于公司組織結構的變化,公司名稱的變化,如 公司名稱由“A和B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為“A和B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工商變更,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檔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工商變更申請;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定或者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公司工商變更涉及變更公司規章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規章或者公司章程。
公司工商變更涉及變更公司規章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規章或者公司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確定的規定,工商變更在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審批文件。
第二十八條 變更公司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條的規定 有限公司調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變更前的債務和負債由變更后的公司繼承。
因此,我們了解到,公司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司名稱的變更做出嚴格的規定。在《公司法》層面,公司組織結構的變更必須作出嚴格的規定。
二合同方面
在公司簽訂的合同中,不排除交易對手將公司注冊資本變更、控股股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等事項納入必須通知的條款。因此,必須核實的公司是否在相關合同中包含設立條款,并承諾公司名稱的變更必須通知對方。如果沒有,則無需通知或宣傳。
三債卷方面
若為公司債券,則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債券償付能力或者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包括重大事件
(一)發行人的經營方針、經營范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關鍵財產被查封、扣留、凍結;
(四)發行人違約不能償還到期債務;
(五)發行人新增貸款或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去年年底凈資產的20%;
(六)發行人放棄債務或財產,超過去年底凈資產的10%;
(七)發行人損失超過去年年底凈資產的10%;
(八)發行人決定減資、合作、分立、散伙、宣布破產;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
(十)擔保人、擔保人或者其他償債保障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發行人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肯定會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標準;
(十二)發行人涉刑被司法部門立案查處,司法部門對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十三)其他對投資者做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上海公司變動】
因此,我們明白,單一名稱變更不是影響償付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原則上不需要執行宣傳或信息披露義務,但考慮到公司組織結構同時從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或相反),建議與包銷經紀人核實,決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銀行業名稱變更主體系的,依照《商業銀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銀行業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結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六)修改章程。
因此,在需要批準的前提下,出于業務管理的必要性,可以考慮公告,但不必履行程序。
因此,在需要批準的前提下,出于業務管理的必要性,可以考慮公告,但不必履行程序。
銀行業發行銀行間債券的,銀行變更名稱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備案。對于交易商協會來說,純變更名稱只對正在銷售的債券有害,必須公示,不影響已發行的債券,也不需要公示。
此外,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第四條 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發給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國家銀行間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以下簡稱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貨幣網,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www.chinamoney.com.cn)和中國債券信息網(www.chinabond.com.cn)向投資者宣布。
第十四條 在金融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可能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實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行人的業務、財務等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
(三)控制人變更;
(四)發行人作出新的債券融資確定;
(5)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
等權威機構;
(六)金融債券發售計劃是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安排等變更;
(7)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第九條規定,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應當及時向市場公布可能影響其償付能力的重大事項 (一)企業名稱、經營方針、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我們理解,如果公司在上述前提下改變了企業名稱和組織結構,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公布 。
綜上所述,我們對上海公司的變化有以下理解
1.單一公司名稱的變更不會影響公司開拓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也不會對業務主體產生不良影響。
2.有關業務合同有特殊要求的,規定通知對方或者公告的,應當按照合同履行有關義務。
2.有關業務合同有特殊要求的,規定通知對方或者公告的,應當按照合同履行有關義務。
3.對于一般公司債券,由于貴公司組織結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不是名稱的變更,可能需要披露信息。建議與包銷券商核實是否履行披露信息的義務。
4.對于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考慮到銀行組織結構和名稱的變更,建議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規則》的規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