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變更和股權轉讓變更有什么區別-(股權出質變更和股權轉讓變更有什么區別)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股權出質變更和股權轉讓變更有什么區別?
股權出質變更和股權轉讓變更有什么區別?股權出質與股權轉讓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常見的工商登記業務,兩者也有本質區別。股權質押是指企業股東A將股權質押給B,但在工商登記信息中,A仍有股權,但股權利益質押給B(備案期不屬于稅務清算);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股份連接到B,A不再擁有股份,B擁有股份并享有股權利益(備案期限需要根據電子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接下來,創業企行財稅將為您詳細梳理和介紹兩者的區別。
一、什么是股權出質變動?
(1)股權質押工商變更是指質押人和質押人持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備案,并將有關登記事項記錄在股權質押登記簿中的行為。股權出質登記分為變更登記、工商變更、注銷登記和注銷登記。
(2)股權質押后,股份在質押期內不能變更,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允許的除外,經協商同意,股東可以變更。
二、股權轉讓變動是什么?
股權轉讓是個人權利,是指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權可以在內部共同轉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他們必須在轉讓前達成協議。
三、兩者的區別在于
股權質押是一種權利,不承擔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和糾紛,最終目的是完成回收給質押人的貸款;股權轉讓是買方與轉讓人之間的交易行為,買方已成為公司的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并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哪個部門辦理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銷售公司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五、股份不能質押的前提是什么?
1、不得轉讓的股權。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擁有的公司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變更,質權人享有的股份質權難以實現,因此股權質押應受到限制。
2、董監高人員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請持有的股權和變更,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權不得超過公司股權總額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公司規定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權提出其他約束性要求。同樣,在相關約束條件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人員持有本公司股權不得轉讓的部分,不能出質。
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權的標底。《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轉讓》第一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這一點。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公司個股作為質押權的標底。
流質條款是否有效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質權人和出質人承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務人所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擔保法》和法律規定,流食、流押條文無效。法律要求禁止食品合同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借款人貸款往往處于困境,債務人可以利用債務人的不良情況和其強勢地位,驅使借款人與其簽訂食品合同,以高價值的質押擔保小債務,當借款人不能償還債務時,獲得質押所有權,然后尋求不當的權益。法律法規禁止流食合同,以保障出質人的合法權益。但《民法典》出臺后,要求擔保物權人不能直接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但可以拍賣、出售擔保物,優先考慮所得價款。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出質人承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務人所有,質押財產只能按照規定優先賠償。
4、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考慮在執行過程中
一般來說,股份重復質押是指公司股東將其股權質押給債務人后,再次將其已質押的股份質押給原債務人或其他債務人,以保證其他債務的執行。這個概念在《物權法》中、《擔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上級法也沒有明確規定股份是否可以重復質押。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早期出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沒有規定或明確禁止股份重復質押。
在實際工作中,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要求,不能重復質押股份,不能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小邊認為該規定違反了物權的法律原則。自然,由于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登記為有效因素,從經營過程的角度來看,能否辦理股權重復質押也取決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和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營實踐。
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辦理股權質押前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溝通確認,防止因不質押而無法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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