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證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變更稅務登記證
(一)經營者更改名稱,
法人代表
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居住地或經營地址(指不屬于變更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如果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模式、開戶銀行、賬戶等。,經營者應在工商行業
行政工作
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的工商變更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有關工商變更證明材料;
3、原來由國家稅務機關下發的
稅務登記
文件(包括稅務登記和團本,
稅務登記表
等);
4、其他相關文件。
經營者不需要按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應當持有相關證件,自相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工商變更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格內容逐一如實填寫,加蓋公司或者業主印章后,自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變更。應按規定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等相關文件,并按規定繳納工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