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變更審批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外資企業經營范圍變更審核審核
法定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2001年7日和22日)第14條:“合資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查組織批準
之后起效,其變化同時發生。”
2、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外合作經營
國務院批準的《企業法實施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6號,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十一條:
同、章程自審批機關頒發批準證書之日起生
效。合作時間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如有重大變更,需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施外資企業法的方法
》(國務
2001年4月12日,院令第301號)第16條:
資本企業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起效,變更時同。”
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決定企業權力機構;
3、國家發展改革委(基礎設施項目)、經濟委員會(技術改造項目)批準通知書;
4、投資人委派權力機構成員的書影印件(權力機構為董事會,給予投資者對董事的委派書);
5、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核;
6、驗資報告;
7、投資者的注冊證明及其注冊證明
法人代表
確認(區域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海外投資者為法人單位的,給予注冊機關或者
法律事務所
出具的法人存續證明及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文件;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確認其個人信息的高效證明復印件);
8、公文由多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投資者為自然人的,由投資者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經核實符合法定內容和形式后提交。
一式八份);
9、如果有授權代表簽字,需要提供投資者法人代表簽署的委托書;
10、合同,章程,以及之前的公文變更;
11、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本影印件;
12、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類項目
國家或省級領域歸口管理部門的批準意見,如果涉及到經營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產品,應由商務部批準經營該產品。
1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審批部門應當提出其他有關材料。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商務局窗口報告上述申報材料;
2、市商務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3、公司憑批準證書更換,在合同章程更改公文上加蓋合同章程。
變更審核專用章;
4、公司持有批準、批準、合同。
工商、稅收、稅收、章程改變公文等文件。
外部管理局、海關、財政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