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變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擔前手債務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工商變更法定代表人仍承擔前手負債
公司前公司法人以開展公司業務為由向他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是否要償還債務?馮某持有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的借據,要求房地產公司償還貸款。房地產公司以馮某與公司前公司法人黃某惡意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為由,拒絕還款債務。近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裁定房地產公司向馮清償債務。
公司前公司法人貸款150萬元后,法定代表人否認負債
2009年,馮某被介紹與某房地產公司法人黃某相識。后來,黃以房地產公司招商引資業務需要營運資金為由,在2010年期間兩次向馮某貸款120萬元,并提交了借據。2011年4月,房地產公司再次向馮借款30萬元,公司再次向馮借款。借據表明,該公司現在借款150萬元,用于公司的投資開發和其他費用,并擔保該公司的土地項目。還款期屆滿后,房地產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馮催款失敗后,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公司償還150萬債務。
房地產公司認為馮和房地產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借據”是馮和黃惡意串通,為了尋求非法利益和偽造,黃沒有把賬戶交給房地產公司,馮提供房地產公司印章“借據”,只有黃個人使用房地產公司印章方便私人行為,2013年公司變更了股東,黃不再是公司的法人,黃和馮的貸款行為屬于他的個人寫作,與公司無關。因此,黃應承擔還款責任。因此,黃應承擔還款責任。
貸款關聯是否受法人變更的危害?
經審理,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借據是證明雙方都有貸款協議和借款人實際發生的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借據上蓋有房地產公司的印章,內容也明確表示房地產公司因項目實施所需資金向馮借款。黃只是作為房地產公司的法人和貸款經理簽字確認。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債務償還。這筆貸款是否進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賬戶,是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難題。房地產公司否認了所涉及的借據的真實性,并辯稱馮沒有具體交付貸款,但直到裁定,房地產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表明他認為,也不能合理解釋沒有收到具體的貸款,也沒有收回借據。因此,房地產公司應向馮某償還150萬債務。
法官表示,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債務仍需承擔
以公司名義借款屬于公司負債。法人、公司名稱等信息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債務,與個人無直接關系,公司仍承擔還款義務。房地產公司貸款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前公司法人債務由公司承擔,因此裁定房地產公司需要向馮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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