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名稱需要哪些材料?(企業變更名稱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變更公司名稱需要哪些材料?
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公司,其申請變更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備案部門應當在企業變更登記審查后,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完整、有效、真實、可信,允許公司變更名稱,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并通過省、自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網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變更名稱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范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變更名稱不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范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批準變更,并立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變更情況和結論。
公司變更名稱備案
企業名稱的工商變更是公司變更的一種。公司申請變更名稱時,應當向其備案主管部門提出變更企業名稱的申請,并填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公司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應說明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原因);
(二)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公證章);
(三)公司規章制度;
(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文件、材料。
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申請變更名稱應當報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公司名稱變更申請必須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企業股東大會的決議,或者按照企業章程規定的變更程序辦理,并提交相應的文件。
公司名稱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如名稱中使用“集團”、"股權"、“進出口”一詞可分別提交有關單位允許設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審批文件。
“集團”一詞在企業集團名稱備案或關鍵企業名稱申請中使用時,除上述企業名稱變更材料外,還應提交審批機關允許設立集團公司的審批文件、申請書、規章制度和集團成員企業名單。
公司申請變更名稱的,超過備案主管部門的名稱備案管理權限的,應當按照企業名稱批準權限劃分備案主管部門,報變更名稱的登記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公司,其申請變更名稱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備案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變更登記審查后,檢查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真實、可信。允許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并經省、自治州、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審計意見。報告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審計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報的材料后,進行核實,確定批準或不批準,并發布《企業名稱批準通知書》。備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企業名稱批準通知書》辦理企業名稱工商變更,填寫《企業名稱批準通知書回執》,并將回執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并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主管部門未發送回執的,《企業名稱批準通知書》上的企業名稱不予維護。
外資企業成為外資企業的核心企業后,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集團”一詞的,應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變更名稱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范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變更名稱不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范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批準變更,并立即將變更和結論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下設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名稱工商變更時,應當自備案主管部門批準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其子公司名稱的工商變更。
下設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名稱工商變更時,應當自備案主管部門批準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其子公司名稱的工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