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變更登記應以形式審查為主(公司變更登記應以形式審查為主)
作者:公司變更 | 發(fā)布時間:2025-05-03對于企業(yè)的工商變更應以形式審查為主
[案件]
原供銷社依規(guī)宣布破產后,供銷社員工成立了由武某等89人組成的供銷社員工持股會。2001年8月2日,供銷社員工持股將出資70.9萬元,李某注資5萬元,共同成立破產財產中的房屋、建筑等實物公司。自2002年1月起,一佳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會員紛紛簽字撤回股份,撤出職工股份有限公司。杜某于2006年11月16日持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
股東會決議
”及其
公司章程
等待材料,向被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公司股東身份的工商變更,即一家公司由原股東供銷社員工持股會、李某調整為杜某、李某。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司登記機關核實一佳公司提交的材料齊全,允許審理。十一月二十八日允許登記,并于當日向杜某發(fā)出公司允許工商變更的通知。一佳公司持股會員武某等89人以損害職工持股會其他會員的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申請通知書。
[矛盾]
首先,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的工商變更不僅僅是一種形式審查,而是一種實際審查。登記機關應當核實申請人杜某提交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合法。在十多名股東沒有完全撤回股份,大部分股東沒有完全撤回股份的情況下,被告沒有認真核實責任,開始了工商變更登記。因此,被告允許股權變更登記是違法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是對一佳。
公司變動
登記申請給予批準登記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由于以下原因,作者允許第二種建議: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主要內容之一是依法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內容。事實上,我國目前的公司備案實際上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實際審查為輔。
《中華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以便申請公司備案。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申請工商變更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
法人代表
簽署的工商變更申請書;(二)根據《公司法》做出的變更決定或者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業(yè)登記程序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實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必須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并按規(guī)定進行核實。登記機關接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核查。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公司登記法、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發(fā)布的規(guī)定,向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符合法定規(guī)定的申報材料是指符合法定時限的申報材料,符合法定規(guī)定的記述事項,符合文件格式的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登記機關是否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的回復》稱,申請人應承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的責任。登記部門的責任是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以及記錄的事項是否符合相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登記機關在進行公司登記時,只根據規(guī)定核實申請材料是否具有形式要求,其職責是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描述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在為第三人進行工商變更時,只負責按規(guī)定進行正式審查的義務,即只檢查第三人是否按規(guī)定提交了工商變更所需的材料,工商變更是否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申報材料內容是否一致,無需檢查第三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在向被告申請股東工商變更時,第三人一佳公司依規(guī)提交了申請書、“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關資料,如股東會決議。在對第三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后,被告認為材料齊全,方法完善,并允許工商變更的行為不違法。盡管原告認為“協(xié)議”、第三人詐騙所做的“決定”是無效的,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而且“決定”、“協(xié)議”的有效性不屬于行政審查權限范圍,被告方可以選擇其他救濟方式進行處理。[page]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了股東轉讓合同蓋章、持股會印章等法定要素,從而消除了材料虛報的概率,在一定的注意范圍內履行了驗證責任。并且作為股東之一的持股會,沒有一個會員向登記機關反映上述難題,登記機關做出工商變更也沒有不當。法律賦予企業(yè)登記機關關于是否運行實際審查程序和實際審查規(guī)范的自由裁量權。企業(yè)登記機關只要能提出必須核實的充分理由,就可以運行實際審查程序。本案一佳公司注冊的原股東為供銷社職工持股會和自然人李某。員工持股會作為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兩個公平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是民事行為。這種行為的有效性如何,是否損害持股會員的利益不屬于行政單位驗證權限的范疇。因此,被告在為第三人辦理公司股東工商變更時,已經對責任進行了仔細的核查,被告的工商變更行為并非違法。應當駁回原告一佳公司持股會員武某等89人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江蘇省淞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