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概念及種類(簡述票據的行為)
作者:公司注冊代辦 | 發布時間:2025-04-16票據的定義和類型(概述票據的行為)
首先,票據的定義和類型
單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商業票據,承諾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
也就是說,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單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
根據取出方式的不同,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一般支票。
二是單據被告方
在單據法律事實中,單據被告方具有票據權,承擔單據責任的核心。可分為:
一定要有一些基本的被告方(在單據制作和交付時已存在的被告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可有可無的非基本被告人(有一定權利、有一定責任的當事人在單據制作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添加單據關聯):承兌人、背書人、背書人、擔保人。
第三,票據行為是什么,包括什么內容?
票據行為是指單據被告以產生單據負債為目的,以在單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創建要件的法律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取票、背誦、承兌和保證。
從本質上講,票據行為是一種新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提示付款不是票據行為。
(一)取票
(1)取票的概念
取票是指出票人簽發單據,并將其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做成 交貨)
擴展:一般情況下,動產有權和義務交付遷移。
(2)票據記述事項?
一定要說明事項:如果沒有說明,票據行為就是無效的。(沒有記述,你甚至不會收到文件。)
相關記述事項:如未記述,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明確,不影響票據效力。(不記述,以法律規定為準。)
隨意記述事項:不強制被告記述,允許被告自由選擇,不記述時不危害文件效力,記述時造成文件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中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不得轉讓匯票。(無描述,無效;描述,合理。)
描述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除了必須描述的事項、相對描述的事項和任意描述的事項外,其他一項也可以在文件上描述。 有些事項,但是這些事項沒有單據效力,銀行不承擔核查義務。(描述,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