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都有哪些常見誤區呢?一文為您梳理,快來了解!
作者: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 發布時間:2024-10-30業務招待費是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常見的一項費用支出,符合條件的業務招待費可按一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那么關于業務招待費都有哪些常見的誤區呢?一文為您梳理,快來了解吧!
誤區一: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可以全部扣除。
正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誤區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比例是60%。
正解: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誤區三:籌建期間由于銷售收入為零,這種情況下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誤區四: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額中不包含視同銷售收入額。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誤區五:股權投資企業的特定收入不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計算基數。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