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作者: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 發布時間:2024-09-27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 號)第一條、第三至六條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條件,但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 號)第二至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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