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規定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法律規定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規定
企業經營范圍
是
公司規章
必要條文,
公司變動
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公司法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的手續。新公司法對變更經營范圍有具體規定。企業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企業可修改企業規章,改變經營范圍,但理應辦理變更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批準。
第十二條公司法
企業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企業可修改企業規章,改變經營范圍,但理應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批準。
【本條主旨】
本文介紹了企業的經營范圍和變更要求。
【修改情況】
本次修訂將原《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法律、行政規章限制項目”改為“必須經過批準的法律、行政法規”。這種描述更準確,更符合規定法律的精神。
【本文表述】[本文表述]
企業的經營范圍是企業規章制度的絕對必要條件之一,必須依法登記。根據業務范圍的選擇,公司開設者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選擇。修改公司規章,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同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合理的登記事項。只有記錄變更后的業務范圍,才能有效,方便第三方了解,進而做出相應的運營區分。
銀行、保險、證券業務等一些特殊領域,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經過許可。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規章必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批準。
[相關理論]
本文涉及公司法中的經營范圍難題。企業經營范圍在英美法系上稱為“企業目地”,是指企業在成立時經登記機關備案或批準,允許企業經營的經營范圍。企業經營范圍的意義在于:股東可根據業務范圍預測
經營風險
;企業應在這一類別經營,否則就是越權行為;第三方根據企業的規定,確定買賣是否超出企業的經營范圍。以往的公司法中,公司的權利受到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越權行為被視為無效。然而,超越公司業務范圍的行為故障制度有利于促進不誠實的交易,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同時降低了經濟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越權失效的原則被各國企業法律所取消,被業務范圍可變或一般規定所取代。然而,公司的經營范圍仍然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必要條款,公司董事或業務執行人仍然受到經營范圍的限制